原刑法第253條局限: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主體為“國家機關或者金融、電信、交通、教育、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”,且所涉的為“本單位”履職和服務過程中獲得的信息。修正案去掉上述限制,盜取公民個人信息者皆可人罪。